近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》,该办法较上一版本进行了较大调整,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。
一、诊断标准统一
办法对职业病的诊断标准进行了统一。对于职业性肺癌、重金属中毒、噪声聋和振动病等国家确定的职业病,将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评估。对于其他职业病,将按照临床医学标准进行评估,并考虑工作时间、工作环境等因素。
二、鉴定范围扩大
办法规定,职业病鉴定范围扩大,不仅包括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的职业病,还包括因特定职业导致的该职业工人的其他疾病。
三、病因分析作为重要依据
办法规定,对职业病的鉴定应当分析疾病和患者的职业和工作环境,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疾病的关联性。此外,还需排除其他因素引起的可能性。
四、健康监护制度完善
办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、职业健康检查、诊断与治疗、开展职业健康宣教等内容的健康监护制度与档案。
五、罚则加强
违反办法规定,用人单位未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,或者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,或者拒不提供危害因素检测数据、职业健康检查数据或其他相关资料,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。